要约做出后,生效之前,当事人是可以依法撤回,如果要约已经生效,就不能撤回,只能依法撤销,那么什么是要约的撤销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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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约的撤销,是指要约生效后,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。《民法典》第476条规定:“要约可以撤销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(一)、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她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;(二)、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人是不可撤销的,并已经未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”。
1、 要约在承诺之前,可以撤销。要约作为要约人的意思表示,从法理上讲,是可以撤销的。从实践中,要约人是要受要约所约束的,撤销要约,即意味着免受约束。对受要约人而言,权利是有所失衡的。因此,法律上有一些限制。
2、 要约撤销的例外:
(1)、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。
(2)、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,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。
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:
1、 要约是否已经生效。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尚未生效;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已经生效。
2、 法律后果不同。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尚未生效,对相对人无任何影响,要约的撤回不受法律限制。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已经生效,已经对相对人产生了影响,是否可以撤销,需要根据对相对人的利益是否受到影响。影响到相对人利益的,不允许撤销。
实践中需要注意的:
1、 要约中对撤销权予以保留的,是否无论受要约人是否作出承诺,均可撤销要约?
即使要约中明确表示要约人对撤销权予以保留,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,合同即成立,该要约也不能撤销。只能依照法律规定,行使合同解除权。
2、 发生要约人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,要约人坚持撤销要约的,撤销要约的行为是否有效?该要约撤销行为没有法律效力,不产生要约失效的法律后果。